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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783民初1879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寿光支行、山东新天地肥业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寿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寿光支行,山东新天地肥业股份有限公司,王宪法,傅吉英,魏春英,王宪良,山东新天地矿山机械有限公司,山东新大荣野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潍坊恒源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783民初1879号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寿光支行,住所地:寿光市银海路193号。被申请人山东新天地肥业股份有限公司,住寿光市寿尧路中段。被申请人王宪法,男,1962年9月8日生,汉族,住寿光市。被申请人傅吉英,女,汉族,1961年2月9日生,住寿光市。被申请人魏春英,女,汉族,1957年4月13日生,住潍坊市奎文区。被申请人王宪良,男,1957年11月11日生,汉族,住潍坊市奎文区。被申请人山东新天地矿山机械有限公司,住寿光市羊口临港工业园。被申请人山东新大荣野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住寿光市滨海经济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园。被申请人潍坊恒源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寿光市文家街道办事处西600米路北。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寿光支行诉被申请人山东新天地肥业股份有限公司、王宪法、傅吉英、魏春英、王宪良、山东新天地矿山机械有限公司、山东新大荣野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潍坊恒源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账户存款6141860.06元或查封其等值财产,申请人以寿房权证寿光公字第××号房产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寿光支行诉被申请人山东新天地肥业股份有限公司、王宪法、傅吉英、魏春英、王宪良、山东新天地矿山机械有限公司、山东新大荣野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潍坊恒源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存款6141860.06元或查封其等值财产。二、查封原告提供的担保财产寿房权证寿光公字第××号房产。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寿光支行预交。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侯秀华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杉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