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830执18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侯小明与王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芮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芮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侯小明,王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西省芮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830执18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侯小明,男,1975年10月5日生,汉族,X县X镇X村人,农民。被执行人:王阳,女,1989年4月26日生,汉族,X县X镇X村人,农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芮城县人民法院(2016)晋0830民初650号民事调解书,已向被执行人王阳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王阳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王阳在中国工商银行X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00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姚 海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陈园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