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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203民初17910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行与龙岩鸿鹰贸易有限公司、龙岩卓鹰制铁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行,龙岩鸿鹰贸易有限公司,龙岩卓鹰制铁有限公司,龙岩卓龙钢铁有限公司,龙岩鸿裕贸易有限公司,永城煤电控股集团上海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203民初17910号之二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行,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厦禾路666号之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56840987X7。主要负责人:傅忠,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薛少林、许钦云,北京盈科(泉州)律师事务所律���。被告:龙岩鸿鹰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白沙镇企业管理站二楼208、209室,组织机构代码56166258-1。法定代表人:肖永鸿。被告:龙岩卓鹰制铁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曹溪镇东山村,组织机构代码75312544-9。法定代表人:陈昆明。被告:龙岩卓龙钢铁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曹溪中粉路125号,组织机构代码74636670-3。法定代表人:戴振峰。被告:龙岩鸿裕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莲花大厦12层,组织机构代码76859128-2。法定代表人:蔡金梅。被告:永城煤电控股集团上海有限��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张XX佗路68号A3楼一层,组织机构代码66430127-9。法定代表人:陈英,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鹏,上海汇银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行与被告龙岩鸿鹰贸易有限公司、龙岩卓鹰制铁有限公司、龙岩卓龙钢铁有限公司、龙岩鸿裕贸易有限公司、永城煤电控股集团上海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行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行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行撤回对被告龙岩鸿鹰贸易有限公司、龙岩卓鹰制铁有限公司、龙岩卓龙钢铁有限公司、龙岩鸿裕贸易有限公司、永城煤电控股集团上海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行负担。审 判 长 (林 芳)审 判 员 (罗 彬)人民陪审员 (邓艳妹)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代书记员( 符雪 媛)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法院裁定。PAGE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