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12民特24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褚安宝、曹月琴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褚安宝,曹月琴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2民特243号申请人:褚安宝,女,1958年5月3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申请人:曹月琴,女,1925年4月1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闵行区。申请人褚安宝申请认定曹月琴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4日立案后。申请人褚安宝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申请人提出撤回认定曹月琴无民事行为能力,于法无悖,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褚安宝撤回申请。审判员 叶 岚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杨文璐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