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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402民初228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邯郸市世纪家园商贸有限公司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市分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邯郸市世纪家园商贸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市分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402民初2285号原告:邯郸市世纪家园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滏园街2号。法定代表人:宋德芳,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常友,河北天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宗立英,河北群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市分公司,住所地邯郸市滏西大街33号。法定代表人:张沄辰,该公司经理。原告邯郸市世纪家园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市分公司保险纠纷一案,原告邯郸市世纪家园商贸有限公司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邯郸市世纪家园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8355元,减半收取计29177.5元,由原告邯郸市世纪家园商贸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庞颜玲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宁 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