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桂0222执3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6-03

案件名称

石奶换、石茂祥劳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柳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石奶换,石茂祥,石奶花香,石文荣,石奶钱孟,石茂华,石文元,石永昌,莫春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222执37号申请执行人石奶换,女,1975年2月1日出生,侗族,住贵州省从江县。申请执行人石茂祥,男,1963年10月19日出生,侗族,住贵州省从江县。申请执行人石奶花香,女,1971年4月16日出生,侗族,住贵州省从江县。申请执行人石文荣,男,1978年5月24日出生,侗族,住贵州省从江县。申请执行人石奶钱孟,女,1972年11月2日出生,侗族,住贵州省从江县。申请执行人石茂华,男,1973年8月2日出生,侗族,住贵州省从江县。申请执行人石文元,男,1971年2月1日出生,侗族,住贵州省从江县,证件号码522633197102012519。申请执行人石永昌,男,1974年4月15日出生,侗族,住贵州省从江县。被执行人莫春林,男,1991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柳城县。石奶换、石茂祥、石奶花香、石文荣、石奶钱孟、石茂华、石文元、石永昌与莫春林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柳城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17日作出的(2016)桂0222民初179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莫春林应支付申请人石奶换、石茂祥、石奶花香、石文荣、石奶钱孟、石茂华、石文元、石永昌欠款31000.0元,案件受理费389.0元,承担执行费365.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向金融机构查询被执行人莫春林的银行的存款情况,已向房产管理机构查询被执行人莫春林的房产登记情况,已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询被执行人莫春林的股权登记情况,已向公安机关车辆管理所查询被执行人莫春林的车辆登记情况,已向国土资源局查询被执行人莫春林的土地登记情况,均未查询到被执行人莫春林有财产可供执行,经查被执行人莫春林暂无履行能力。申请执行人石奶换等书面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2017桂02**执37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提出恢复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何清国审判员  韦文达审判员  梁 继此件与原件核对无误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韦志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