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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05民初113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7-01

案件名称

浙江易顺担保有限公司与罗娜、陈新莲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易顺担保有限公司,罗娜,陈新莲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05民初1137号原告:浙江易顺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拱墅区康中路16号3幢309室。法定代表人:樊君鹏,总经理。被告:罗娜,女,1991年5月17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丽江市宁蒗黎族自治县。被告:陈新莲,女,1968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丽江市宁蒗黎族自治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易顺担保有限公司诉被告罗娜、陈新莲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易顺担保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孙金林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韩瑞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