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105民初113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7-01
案件名称
浙江易顺担保有限公司与罗娜、陈新莲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易顺担保有限公司,罗娜,陈新莲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05民初1137号原告:浙江易顺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拱墅区康中路16号3幢309室。法定代表人:樊君鹏,总经理。被告:罗娜,女,1991年5月17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丽江市宁蒗黎族自治县。被告:陈新莲,女,1968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丽江市宁蒗黎族自治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易顺担保有限公司诉被告罗娜、陈新莲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易顺担保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孙金林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韩瑞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