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923民初4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6-09
案件名称
王景利与东光县宏艺光明纸箱包装制造有限公司人事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景利,东光县宏艺光明纸箱包装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人事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东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923民初42号原告:王景利,男,1970年6月1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东光县。被告:东光县宏艺光明纸箱包装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东光县观州路339号。法定代表人:李广峰,董事长。王景利与河北省东光县宏艺光明纸箱包装制造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人事争议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1日立案。原告王景利于2017年4月19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景利撤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王景利负担。审判长 闫尚杰审判员 刘义良审判员 李艳杰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 尧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