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821执80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任迎春、黄益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任迎春,黄益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吉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821执800号申请执行人任迎春,女,1965年1月10日生,汉族,吉州区人,住吉州区。被执行人黄益江,男,1973年3月15日生,汉族,吉安县人,住吉安县。本院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任迎春与被执行人黄益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欠款1500000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9690元,执行费17400元,但被执行人一直未予履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黄益江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6)赣0821民初93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晏卫农审判员 熊尹亮审判员 匡慧英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彭春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