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212民初5079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6-04
案件名称
王敏与厦门宝敏宏工贸有限公司、林德保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敏,厦门宝敏宏工贸有限公司,林德保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212民初5079号原告:王敏,女,1994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昭通市镇雄县。委托诉讼代理人:严卫其,福建品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厦门宝敏宏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同安工业集中区同安园255号201室之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120948402969。法定代表人:林德保。被告:林德保,男,1981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原告王敏与被告厦门宝敏宏工贸有限公司、林德保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24日立案。原告王敏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敏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厦门宝敏宏工贸有限公司、林德保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敏撤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69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84.5元,由原告王敏负担。审 判 长 胡道光人民陪审员 陈碧慧人民陪审员 张志贤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代书 记员 吴晓韩附: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