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224执34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5-13
案件名称
马东科申请执行卢氏县官道口镇人民政府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卢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卢氏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东科,卢氏县官道口镇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卢氏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224执342号申请人马东科,男,1958年11月11日生。被执行人卢氏县官道口镇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陈海涛,镇长。马东科申请执行卢氏县官道口镇人民政府合同纠纷一案,马东科申请依据本院(2016)豫1224民初2402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豫1224民初2402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胡 斌审 判 员 郭新波代理审判员 宋延松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张海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