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13民辖终139-14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广东省惠州市鹅城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惠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广东省惠州市鹅城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惠州市鹅城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京联宾馆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13民辖终139-14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广东省惠州市鹅城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江北。法定代表人:黄国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法定代表人:邹建华。原审被告:惠州市鹅城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京联宾馆,住所地:广东省博罗县罗阳镇。负责人:刘小红。上诉人广东省惠州市鹅城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原审被告惠州市鹅城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京联宾馆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2016)粤1302民初11149-1115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上诉人广东省惠州市鹅城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上诉称:上诉人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之规定:“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管辖”,结合本案,被上诉人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针对上诉人惠州市鹅城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被上诉人惠州市鹅城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京联宾馆所提起的诉讼,应由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审理,而惠城区人民法院受理此案,没有法律依据。因此,原审民事裁定书是错误的。上诉请求:请求贵院依法裁定撤销原审民事裁定书,并将本案移送至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侵权纠纷。上诉人上诉称本案应当由本院管辖。但根据法[2015]327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指定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等四个基层人民法院集中管辖所在地一般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的批复》的规定,“……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为500万元以下,以及诉讼标的额在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且当事人住所地均在所在市的第一审一般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的规定,本案属于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标的额为500万元以下,且本案上诉人(原审被告)广东省惠州市鹅城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的住所地均在惠城区,故原审法院作为被告住所地对本案有管辖权。综上,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原审裁定正确,应当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龚 敏审 判 员 徐 火 传代理审判员 许 海 明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李林倩(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