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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703民初1449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1449江苏福电电气有限公司与连云港市港圣开关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福电电气有限公司,连云港市港圣开关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703民初1449号原告江苏福电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秦淮区水西门大街2号。法定代表人徐国华,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胡卫,江苏德善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连云港市港圣开关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海州区新浦经济开发区港圣路1号法定代表人刘易雯,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原告江苏福电电气有限公司诉被告连云港市港圣开关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0日立案。原告江苏福电电气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福电电气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连江苏福电电气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张晓敏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雨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