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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822执158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5-11

案件名称

周海军、陈加仁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海军,陈加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江西省吉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822执1580号申请执行人周海军,男,1974年8月9日生,住吉水县。被执行人陈加仁,男,1970年11月13日生,住吉水县。本院于2016年10月24日立案执行周海军申请执行陈加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赣0822民初498号具有执行内容的民事案件生效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陈加仁应支付申请人周海军案款50000.0元,承担诉讼费1100元。本院已执行0.0元,现因被执行人陈加仁暂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赣0822执1580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作斌审判员  刘春伟审判员  王新根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彭丽萍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