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507执1189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1189苏州市华佳热处理机械设备厂与苏州中钢精锻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苏州市华佳热处理机械设备厂,苏州中钢精锻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507执1189号申请执行人:苏州市华佳热处理机械设备厂,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胥口镇长安路388号。投资人:戴建虎,总经理。被执行人:苏州中钢精锻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黄埭镇东桥长旺路88号。法定代表人:钱建民,总经理。本院在执行苏州市华佳热处理机械设备厂与苏州中钢精锻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发出传票、财产申报令、执行通知,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在本院规定的时间内履行义务,亦未在本院传票规定的时间到庭。执行中,经查被执行人苏州中钢精锻有限公司现已停产,法定代表人钱建民下落不明,本院向相关部门进行查询,未查获其名下有房地产、车辆、银行存款等可供执行的财产。由于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且不向人民法院申报其财产,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苏州中钢精锻有限公司列入全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举证通知书,将查明的上述事实反馈申请人,要求其在七日内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向本院提供。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依法受到法律保护。本案中被执行人应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还款义务,但由于未查获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因此本案符合终结执行的条件,可予以依法裁定终结执行。为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倪建达执行员 路宽成执行员 吴 坚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 恒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