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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681民初556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王在纪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龙口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事判决书

法院

龙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在纪,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龙口支公司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9年)》: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鲁0681民初5565号原告:王在纪,男,1956年5月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龙口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马爱琴,山东崇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龙口支公司,住所地:龙口市东城区环城北路40号楼14号铺,组织机构代码:75086011-4。代表人:XX,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盖俊山、杨航,山东齐鲁(烟台)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王在纪诉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龙口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诉讼代理人马爱琴,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武怡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赔付原告保险金46510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5年11月20日,原告所有的鲁F×××××号车辆在被告处投保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保险期间自2015年11月22日起至2016年11月21日止,其中机动车损失保险的保险金额为522440元,并投保不计免赔。2016年9月5日,王伟驾驶该车在河北省邯郸市高开区人民路高铁站附近与三者车冀D5**号车辆追尾,造成两车损坏。事故发生后,原告车辆在龙口市新嘉万利维修厂维修,花费维修费46510元。原告为维护自身利益,诉至法院。被告辩称:原告车辆在我司投保机动车损失险522440元,并投保不计免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同意在保险合同约定范围内赔偿原告合理损失。经审理查明:2015年11月20日,原告将其所有的鲁F×××××号车辆在被告处投保商业险,保险期间自2015年11月22日起至2016年11月21日止,其中机动车损失险保险金额为522440元,并投保车损险不计免赔及其它险种。2016年9月5日,王伟驾驶该车在河北省邯郸市高开区人民路高铁站附近与三者车冀D5**号车辆追尾,造成两车损坏。事故发生后,原告车辆在龙口市新嘉万利维修厂维修,花费维修费46510元。原、被告就保险理赔事宜未达成一致,原告诉至本院。另查明:2014年5月4日,鲁F×××××号车辆原车主周立伟与原告签订车辆转让协议一份,约定周立伟将鲁F×××××号车辆转让给原告,转让价款800000元。并约定该车辆暂不过户。诉讼中,经被告申请,本院委托烟台天平价格评估事务所有限公司对鲁F×××××号车辆车损进行评估,评估结论为鲁F×××××���车辆损失价格(扣除残值后)为44474元。评估费4000元,由被告交纳。该评估报告经原、被告质证,原告无异议。被告认为评估金额过高,但不能提交证据证明。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交强险及商业险保险单,报案记录,车辆行驶证、驾驶证,维修清单、维修费发票,价格评估报告、评估费发票,车辆登记证书、车辆转让协议等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原告作为被保险人将属于其所有的车辆在被告处投保,原告支付了保险费,被告签发了保险单,保险合同是当事人之间真实意思的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原告享有相应的保险利益,本院予以确认。被告辩称评估机构对保险车辆损失及三者车辆损失评估过高,未能提交证据证明,对此主张,本院不予支持。原告投保车辆鲁F×××××号车辆在保险期间发生保险事故造成车辆受损,经烟台天平价格评估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评估报告书认定车损价格为44474元,原告无异议,被告应在车损险保险限额内理赔给原告车损44474元。评估费系为查明和确定保险标的的损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应由保险人承担。鉴于本案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龙口支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王在纪保险金44474元。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之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评估费4000元,由被告承担。案件受理费963元,由原告承担63元,由被告承担900元。���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孙发远人民陪审员  姚克永人民陪审员  马衍永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毛建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