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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203民初539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杨桔林与黄石市鑫盛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石市西塞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桔林,黄石市鑫盛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黄石市西塞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203民初539号原告杨桔林。被告黄石市鑫盛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黄石市湖滨路778号。法定代表人夏大斌。原告杨桔林诉被黄石市鑫盛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杨桔林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桔林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桔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后收取157元,由原告杨桔林承担。审判员  刘永红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万 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