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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881民初64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朱玉生与董训平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曲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玉生,董训平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曲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881民初643号原告:朱玉生,男,1962年8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曲阜市。被告:董训平,男,1960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曲阜市。原告朱玉生与被告董训平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4日立案。原告朱玉生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朱玉生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朱玉生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朱玉生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思猛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孔春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