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青0123民初12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原告刘生军与被告湟源县住房保障和建设局、青海世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湟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湟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生军,湟源县住房保障和建设局,青海世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青海省湟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青0123民初125号原告:刘生军,男,1966年1月27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湟源县。被告:湟源县住房保障和建设局。住所地:湟源县。法定代表人:杨啟成,该局局长。被告:青海世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城西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000078140308XG(2-4)。法定代表人:刘彦君,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生军与被告湟源县住房保障和建设局、青海世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生军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生军自愿放弃诉讼请求,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生军撤��起诉。本案案件受理1550元,减半收取775元,由原告刘生军负担。审 判 长 周 毛审 判 员 来雯艳人民陪审员 张文廉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许 杨附:引用法律条文原文本案引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