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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202民初35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8-03-20

案件名称

刘金龙与王涛机动车���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包头市东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包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金龙,王涛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包头市东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202民初355号原告刘金龙,男,1964年12月1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现住包头市。被告王涛,男,1987年8月1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现住包头市。原告刘金龙诉被告王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纷一案,原告刘金龙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王涛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金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43元,由原告刘金龙自愿负担。审判员  董焕静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 晶附本裁定所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