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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青0123民初16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原告史某某诉被告马某追偿权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湟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湟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史某某,马某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青海省湟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青0123民初162号原告:史某某,男,1965年6月20日出生,住青海省湟源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英,青海朔山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被告:马某,男,1965年1月25日出生,住青海省湟源县。原告史某某与被告马某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3日立案。本院经审查认为,执行案件当事人书面申请执行异议的,应当对执行异议进行审查并作出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五十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员  扈宏武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宋子元附相关法律规定原文相关法律规定原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五)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中止诉讼的原因消除后,恢复诉讼。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