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082刑初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6-05
案件名称
胡大江信用卡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长葛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葛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大江
案由
信用卡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082刑初4号公诉机关长葛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胡大江,男,1978年9月12日出生于河南省长葛市,汉族,高中毕业,群众系长葛市环保局工作人员,住长葛市。因涉嫌信用卡诈骗于2016年8月10日被长葛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6年8月19日因涉嫌犯信用卡诈骗罪被长葛市公安局逮捕。长葛市人民检察院以长检公诉刑诉(2016)40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胡大江犯信用卡诈骗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长葛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熊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胡大江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长葛市人民检察院指控:1、被告人胡大江使用邮政储蓄银行信用卡(卡号:62×××62)信用额度5万,刷卡套现后用于“打渔”赌博,于2015年12月3日形成逾期,逾期本金49989.44元,利息5791元。经银行工作人员通过邮寄、电话、上门等催收方式催收,至今仍未归还。2、被告人胡大江使用中国工商银行信用卡(卡号:62×××73)信用额度3万,刷卡套现后用于“打渔”赌博,于2015年12月25日形成逾期,逾期本金29964.55元,利息4365.43元。经银行工作人员通过电话、短信等催收方式催收,至今仍未归还。3、被告人胡大江使用民生银行信用卡(卡号:62×××20)信用额度2万,刷卡套现后用于“打渔”赌博,于2015年11月23日形成逾期,逾期本金21975元,利息4099.17元。经银行工作人员通过电话、短信等催收方式催收,至今仍未归还。4、被告人胡大江使用交通银行信用卡(卡号:45×××32)信用额度1万,刷卡套现后用于“打渔”赌博,截止2016年8月25日,该卡欠款总额9484元,其中本金7981.41元,利息1460.59元。经银行工作人员通过电话、短信等催收方式催收,至今仍未归还。5、被告人胡大江使用浦发银行信用卡(卡号:62×××31)信用额度5万,刷卡套现后用于“打渔”赌博,截止2016年9月9日,逾期本金54146.45元,利息、滞纳金、手续费总计19995.3元。经银行工作人员通过电话、短信等催收方式催收,至今仍未归还。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告人胡大江供述和辩解、证人刘某、胡某1、胡某2证言、书证等。被告人胡大江的行为应以信用卡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依法判处。经审理查明:1、被告人胡大江使用邮政储蓄银行信用卡(卡号:62×××62)信用额度5万,刷卡套现后用于“打渔”赌博,于2015年12月3日形成逾期,逾期本金49989.44元,利息5791元。经银行工作人员通过邮寄、电话、上门等催收方式催收,至今仍未归还。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被告人胡大江供述,证明胡大江没有偿还能力,恶意透支信用卡,用于赌博,银行工作人员多次通过电话、挂号信、上单位对胡大江催收未果,后胡大江改变联系方式且未告知银行,躲避银行催收且时间超过3个月的事实。(2)、证人刘某证言,证明胡大江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葛市支行办理信用卡欠款逾期本金49989.44元的事实。(3)、申请办卡资料、银行交易明细、逾期本金计算情况说明,证明被告人胡大江办卡交易后逾期本金49989.44元。(4)、催收记录,证明被告人胡大江信用卡逾期后银行向其催收未果。(5)、报案材料,证明邮政储蓄银行长葛支行向公安机关控告被告人胡大江涉嫌信用卡诈骗。上述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与本案有关联,本院依法予以确认。2、被告人胡大江使用中国工商银行信用卡(卡号:62×××73)信用额度3万,刷卡套现后用于“打渔”赌博,于2015年12月25日形成逾期,逾期本金29964.55元,利息4365.43元。经银行工作人员通过电话、短信等催收方式催收,至今仍未归还。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被告人胡大江供述,证明胡大江没有偿还能力,恶意透支信用卡,用于赌博,银行工作人员多次通过电话、挂号信、上单位对胡大江催收未果,后胡大江改变联系方式且未告知银行,躲避银行催收且时间超过3个月的事实。(2)、控告材料,证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分行向公安机关控告被告人胡大江信用卡诈骗。(3)、申请办卡资料、银行交易明细、逾期本金计算情况说明,证明被告人胡大江办卡交易后逾期本金29964.55元。(4)、催收记录,证明被告人胡大江信用卡逾期后银行向其催收未果。上述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与本案有关联,本院依法予以确认。3、被告人胡大江使用民生银行信用卡(卡号:62×××20)信用额度2万,刷卡套现后用于“打渔”赌博,于2015年11月23日形成逾期,逾期本金21975元,利息4099.17元。经银行工作人员通过电话、短信等催收方式催收,至今仍未归还。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被告人胡大江供述,证明胡大江没有偿还能力,恶意透支信用卡,用于赌博,银行工作人员多次通过电话、挂号信、上单位对胡大江催收未果,后胡大江改变联系方式且未告知银行,躲避银行催收且时间超过3个月的事实。(2)、申请办卡资料、银行交易明细、逾期本金计算情况说明,证明被告人胡大江办卡交易后逾期欠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郑州分中心本金21975元。(3)、催收记录证明被告人胡大江信用卡逾期后银行向其催收未果。上述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与本案有关联,本院依法予以确认。4、被告人胡大江使用交通银行信用卡(卡号:45×××32)信用额度1万,刷卡套现后用于“打渔”赌博,截止2016年8月25日,该卡欠款总额9484元,其中本金7981.41元,利息1460.59元。经银行工作人员通过电话、短信等催收方式催收,至今仍未归还。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被告人胡大江供述,证明胡大江没有偿还能力,恶意透支信用卡,用于赌博,银行工作人员多次通过电话、挂号信、上单位对胡大江催收未果,后胡大江改变联系方式且未告知银行,躲避银行催收且时间超过3个月的事实。(2)、控告书,证明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分行向公安机关控告被告人胡大江信用卡诈骗。(3)、申请办卡资料、银行交易明细、逾期本金计算情况说明,证明被告人胡大江办卡交易后逾期本金7981.41元。(4)、催收记录,证明被告人胡大江信用卡逾期后银行向其催收未果。上述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与本案有关联,本院依法予以确认。5、被告人胡大江使用浦发银行信用卡(卡号:62×××31)信用额度5万,刷卡套现后用于“打渔”赌博,截止2016年9月9日,逾期本金54146.45元,利息、滞纳金、手续费总计19995.3元。经银行工作人员通过电话、短信等催收方式催收,至今仍未归还。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被告人胡大江供述,证明胡大江没有偿还能力,恶意透支信用卡,用于赌博,银行工作人员多次通过电话、挂号信、上单位对胡大江催收未果,后胡大江改变联系方式且未告知银行,躲避银行催收且时间超过3个月的事实。(2)、控告书,证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信用卡业务郑州地区向公安机关控告被告人胡大江信用卡诈骗。(3)、申请办卡资料、银行交易明细、逾期本金计算情况说明,证明被告人胡大江办卡交易后逾期本金54146.45元。(4)、催收记录,证明被告人胡大江信用卡逾期后银行向其催收未果。上述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与本案有关联,本院依法予以确认。认定上述事实的综合证据有1、被告人胡大江辨认笔录及照片,证明被告人胡大江辨认出其打渔赌博的地点。2、情况说明,显示调取胡大江党组织关系未果。3、证人胡某1、胡某2证言,证明被告人胡大江玩赌博机输钱的事实。4、户籍证明,证明被告人胡大江犯罪时已达刑事责任年龄。5、到案经过,证明被告人胡大江系抓获到案。6、前科情况查询证明,证明被告人胡大江无犯罪前科。本院认为,被告人胡大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恶意透支,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且数额巨大,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胡大江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胡大江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0元。(刑期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8月10日起至2022年8月9日止。所处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责令被告人胡大江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退赔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葛市支行被诈骗款49989.44元,退赔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分行被诈骗款29964.55元,退赔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郑州分中心被诈骗款21975元,退赔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分行被诈骗款7981.41元,退赔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信用卡业务郑州地区被诈骗款54146.4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审 判 长 XX军审 判 员 岳全中人民陪审员 孙书贵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许文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