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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823民初55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6-05

案件名称

张强与许小定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武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强,许小定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武陟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823民初554号原告:张强,男,1971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武陟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荆富生,河南国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许小定,男,1963年6月7日出生,汉族,住武陟县。原告张强与被告许小定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强及被告许小定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确认原、被告签订的房屋建筑施工合同无效;2、被告支付本案一切费用。事实及理由:2016年12月11日原、被告签订了一份《房屋建筑施工合同》,被告给原告施工建筑两幢楼。该合同签订后,原告了解到被告根本没���建筑资质,为此诉至法院。被告许小定辩称:原告所述部分不属实,合同是私下签的,没有公示和公证,他找我,让我给他干,我挂靠的公司有资质。房屋施工合同有效。经审理查明:原告张强为建造三层楼房,于2016年12月11日与被告许小定签订房屋建筑施工合同。合同签订后,尚未进入实际施工阶段。原告张强以被告许小定没有施工资质为由,诉至法院确认合同无效。本院查明的事实有房屋建筑施工合同予以证明。本院认为,原、被告合同约定建造的房屋为三层楼房,被告许小定作为承包人,没有相应的建筑施工资质,原、被告之间签订的房屋建筑施工合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无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款的规定,判决如下:确认原、被告签订的房��建筑施工合同无效。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被告许小定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宋永盼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朱文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