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7民初586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6-09
案件名称
涂祖荣与江作森、江作秀等赡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涂祖荣,江作森,江作秀,江作会,江作义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二十条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渝0107民初5860号原告:涂祖荣,女,1945年11月1日生,汉族,住重庆市九龙坡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沈林,重庆市九龙坡区铜罐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江作森,男,1975年8月10日生,汉族,住重庆市九龙坡区。被告:江作秀,女,1964年3月18日生,汉族,住重庆市江津市。被告:江作会,女,1969年3月19日生,汉族,住重庆市九龙坡区。被告:江作义,女,1972年2月7日生,汉族,住重庆市江津市。原告涂祖荣与被告江作森、江作秀、江作会、江作义赡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0日立案后,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4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涂祖荣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沈林,被告江作森、江作秀、江作会、江作义到庭参加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涂祖荣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江作森、江作秀、江作会、江作义支付涂祖荣医疗费28954.21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诉讼中,涂祖荣变更诉讼请求为由江作森支付涂祖荣医疗费28954.21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和理由:涂祖荣系江作森、江作秀、江作会、江作义之母。2017年,涂祖荣因慢性阻塞性肺疾病等住院,产生了28954.21元的医疗费。按照双方的协议,该款项应由江作林承担,但其拒绝支付。被告江作森辩称,涂祖荣一直是由江作森负责赡养。2016年7月,涂祖荣将大量存款拿走,便随江作义生活。只要涂祖荣将存款拿回来,愿意承担上述医疗费。被告江作秀、江作会、江作义辩称,同意涂祖荣的诉讼请求。本案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依法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涂祖荣与江世禄系夫妻关系,二人生育了江作森、江作秀、江作会、江作义。2015年6月25日,江作森与江作秀、江作会、江作义在重庆市××××锣鼓洞村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主持下达成《调解协议》,约定:一、江世禄、涂祖荣,今后征占地的补偿及存款二老保管5万元,其他存款其密码二老掌握,存折由江作森保管。二、江世禄、涂祖荣今后的生老病死由江作森赡养,二老所有的钱在百年后归江作森。三、江作秀、江作会、江作义,在今后过年过节要走动看望二老,不负责今后二老的生活,生病的各种费用。涂祖荣、江世禄作为在见证人处签名。涂祖荣因病于2017年2月23日至3月9日的住院费用为8666.56元,其中医保基金支付4679.17元;2017年3月12日至25日的住院费用为7711.67元,其中医保基金支付4177.55元;2017年3月25日至3月30日的住院费用为3074.95元,其中医保基金支付1506.25元;2017年3月30日住院,预交住院费9000元。另外,涂祖荣在江津区、巴南区医院的医疗费、检查费分别为215元、106.3元。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二十条规定,经老年人同意,赡养人之间可以就履行义务签订协议。赡养协议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的规定和老年人的意愿。江作森与江作秀、江作会、江作义经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达成的《调解协议》不违反法律的规定,且涂祖荣、江世禄在该协议上签字予以确认,表明该协议并不违反涂祖荣、江世禄的意愿,现涂祖荣请求按照该协议的约定,由江作森支付医疗费的理由成立,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至于医疗费的多少问题。由于涂祖荣至今仍在住院治疗,2017年3月30日住院所预交的医疗费9000元,具有不确定性,故其主张江作森支付预交的住院费9000元,于法无据,本案中依法不予支持。涂祖荣可在医疗费实际产生后,另案诉讼。涂祖荣于2017年2月23日至2017年3月30日的医疗费用中包含了医保基金支付的10362.97元,该款并非涂祖荣实际支付,应从总的医疗费中予以扣减。故涂祖荣实际产生的医疗费应为9411.51元。关于江作森辩解由涂祖荣将存款拿回来后,才履行赡养义务的理由,与赡养义务属于法定义务,且公民有自由支配自己财产的权利的法律规定相违背,故本院依法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二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江作森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涂祖荣医疗费9411.51元;二、驳回原告涂祖荣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0元,由被告江作森负担(因原告已预交,被告负担的款项由被告在支付上述款项时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钟雨锋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吴 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