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甘09民终37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兰州市第一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与兰州海川电气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酒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兰州市第一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兰州海川电气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9民终37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兰州市第一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清清,该公司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兰州海川电气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明昊,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斌,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忠义,甘肃锐城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兰州市第一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兰州海川电气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法院(2016)甘0902民初187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兰州市第一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经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兰州市第一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8071元,减半收取4035.5元,由上诉人兰州市第一建设股份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赵 丽代理审判员  赵建兵代理审判员  胡国丽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刘晓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