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522执4122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朱树成、陶智勇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树成,陶智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522执4122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朱树成,男,1964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长兴县。被执行人:陶智勇,男,1965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长兴县。关于申请执行人朱树成与被执行人陶智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长兴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浙0522民初545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能按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自动履行,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16年12月26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50525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采取执行措施结果如下:1、未查得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大额银行存款;2、经长兴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协助于2017年3月7日依法查封被执行人名下位于长兴县雉城街道米西花园××幢×-××室房产【房产权证号:00××80;土地产权证号:长土国用(2015)第10××35号】。因该房产有抵押登记,强制处置变现后债务清偿率低,经与申请执行人沟通,暂不予处置;3、未查得被执行人名下有车辆登记信息;4、被执行人难以寻找。申请执行人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振宇审判员 施前平审判员 杨 辉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章俊卿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