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115执1770-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6-08
案件名称
执行申请执行人陈志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黄硕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志,黄硕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115执1770-2号申请执行人陈志,男,1983年12月29日出生,住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被执行人黄硕,女,1978年11月9日出生,住成都市青羊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2015)温江民初字第456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1月11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陈志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黄硕一案。执行中,本院依法扣划回98361元执行案款后,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此次执行的标的861245元,已执行到位98361元,被执行人黄硕尚欠申请人陈志762884元。二、终结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2015)温江民初字第456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如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申请人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执行债权。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余 超人民陪审员 喻正权人民陪审员 宋水泉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王 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