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浙72民初310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金国强与毛坤本船舶物料和备品供应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国强,毛坤本

案由

船舶物料和备品供应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宁波海事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72民初3101号原告:金国强,男,1980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临海市。被告:毛坤本,男,1973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岱山县。原告金国强与被告毛坤本船舶物料和备品供应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23日立案。原告金国强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金国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国强撤诉。案件受理费1195元,减半收取597.5元,由原告金国强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啸晨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代书 记员  朱宣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