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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323民初27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6-08

案件名称

吴某与曾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绥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绥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曾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绥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323民初273号原告:吴某,男,1989年9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贵州省绥阳县。被告:曾某,女,1987年9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贵州省绥阳县。原告吴某与被告曾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9日立案。原告吴某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某撤诉。案件受理费200.00元,由原告吴某负担。(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波代理审判员  喻 军人民陪审员  田景怀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胡安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