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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402民初199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陈国志与张卫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国志,张卫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02民初1997号原告:陈国志,男,1965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赤峰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韩丙超,内蒙古方赫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卫东,男,1970年4月29日出生,住赤峰市。原告陈志国与被告张卫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4月13日立案。原告陈志国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志国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志国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邮寄送达费40元,合计6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陈志国负担。审判员  贾连国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海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