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526民初272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5-03
案件名称
滑县留固镇鑫源预制厂、倪伟等与柳守伦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滑县留固镇鑫源预制厂,倪伟,柳守伦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26民初2720号原告滑县留固镇鑫源预制厂。经营者吴会英。原告倪伟,男,1971年5月19日生,汉族。被告柳守伦,男,42岁,汉族。原告滑县留固镇鑫源预制厂、倪伟诉被告柳守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滑县留固镇鑫源预制厂、倪伟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滑县留固镇鑫源预制厂、倪伟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滑县留固镇鑫源预制厂、倪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滑县留固镇鑫源预制厂、��伟负担。审判员 张艳丽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菲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