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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526民初272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5-03

案件名称

滑县留固镇鑫源预制厂、倪伟等与柳守伦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滑县留固镇鑫源预制厂,倪伟,柳守伦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26民初2720号原告滑县留固镇鑫源预制厂。经营者吴会英。原告倪伟,男,1971年5月19日生,汉族。被告柳守伦,男,42岁,汉族。原告滑县留固镇鑫源预制厂、倪伟诉被告柳守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滑县留固镇鑫源预制厂、倪伟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滑县留固镇鑫源预制厂、倪伟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滑县留固镇鑫源预制厂、倪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滑县留固镇鑫源预制厂、��伟负担。审判员  张艳丽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菲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