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625执12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张学勇与河源市兆丰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学勇,河源市兆丰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东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1625执123号申请人张学勇,男,汉族,1970年8月1日出生。委托代理人陈海美,广东新丰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巧,广东新丰江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执行人河源市兆丰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明亮。关于申请执行人张学勇与被执行人河源市兆丰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粤1625民初60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法律文书:被告河源市兆丰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10日付清工程款30000元及利息给申请人张学勇。因被执行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张学勇于2017年3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已与被执行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并于2017年4月12日申请撤回执行。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并撤回执行,是其真实表示,故,本案应终结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粤1625执123号案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志放审判员 陈丽芳审判员 邓 克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朱志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