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982执59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4-27
案件名称
杨志刚与彭小兵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樟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樟树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志刚,彭小兵,余丽文,李美珍,江西恒通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熊永恒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樟树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982执592号申请执行人:杨志刚,男,1965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樟树市。被执行人:彭小兵,男,1972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樟树市。被执行人:余丽文,女,1973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樟树市。被执行人:李美珍,女,1979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樟树市。被执行人:江西恒通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樟树市吴城路1号店面,组织机构代码:327657514。法定代表人:彭小兵。被执行人:熊永恒,男,1971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樟树市。本院于2016年6月28日作出(2016)赣0982民初1000-1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余丽文所有的车牌为赣C×××××的车辆,现因被执行人彭小兵自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余丽文所有的车牌为赣C×××××车辆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朱志军审判员 周 玲审判员 肖秋华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肖武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