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322执48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昌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魏利军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昌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昌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魏利军,杨文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昌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322执488号申请执行人昌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地址昌黎县昌黎镇碣阳大街东段86号。组织机构代码80543663-7。法定代表人陈树礼,理事长。被执行人魏利军,男,1967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昌黎县。。被执行人杨文忠,男,1962年5月29日出生,汉族,住昌黎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冀0322民初1176号民事裁定书,于2017年4月12日向被执行人魏利军、杨文忠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院判决义务,但被执行人魏利军、杨文忠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魏利军、杨文忠银行的存款44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郭金武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谢长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