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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624刑初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刘文武诈骗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安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塞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文武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延安市安塞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陕0624刑初2号公诉机关延安市安塞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文武(又名刘毛毛),男,汉族,初中文化,2015年12月8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延安市公安局安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2日被延安市安塞区人民检察院附条件批准逮捕。2016年2月22日因仍未收集到定罪所必需的证据被延安市安塞区人民检察院撤销逮捕决定,同日被延安市公安局安塞分局取保候审。同年8月5日因有新的证据被延安市安塞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8月8日被延安市公安局安塞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延安市安塞区看守所。辩护人李海秀,陕西尚德律师事务所律师。延安市安塞区人民检察院以塞检公诉刑诉(2016)9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文武犯诈骗罪,于2017年1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后,认为符合法定开庭条件,决定开庭审判,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两次开庭审理了本案。期间公诉机关发现案件需要补充侦查,提出延期审理建议,合议庭同意延期审理一个月。延安市安塞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贺晓艳,代理检察员张元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文武及其辩护人李海秀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延安市安塞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刘文武谎称通过其亲戚可以承包到延延高速公路甘谷驿服务站办公楼装修工程,以承包工程需要给领导送礼为由,先后骗取被害人常某某人民币21.3万元。案发后,被告人刘文武退回人民币8万元。据此,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文武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构成了诈骗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刘文武在庭审中辩解,他没有答应过给常某某跑高速公路工程的事情,他根本就不知道这个工程,是常某某给他说的有甘谷驿服务站办公楼装修工程。他欠常某某钱是事实,但是他和常某某合伙做板材加工厂生意着了,他们之间的账务还没有算清。他给常某某写的21.3万元欠条,是分几次借的钱,其中1万元是常某某和妻子给他送来的,他还了贷款;有2、3万元是常某某给他转账,他买婚庆公司的设备了;有5万元是常某某给他转账,他还了贷款;有4万元是从陈某某那贷的款,用于板材加工厂租地了;有2.5万元是他欠常某某的婚庆公司装修费;有3.8万元是常某某抵押车的钱,用于板材加工厂考察;还有2万元也是从陈某某处贷的款,常某某给他用于跑工程,但是他没有答应,常某某又说让他先拿着,他们还合伙做生意着了,以后再清算,他实际用于板材加工厂了。他现在欠外债共有100多万,打算用以后的收入给常某某还钱。辩护人辩称,本案中主要证据均不具有排他性,证据与证据之间难以形成完整的证据链。1、被告人刘文武给常某某出具的欠条难以认定该欠款属于普通债务还是诈骗所得脏款;2、被害人常某某提供的两段录音中,一段是双方算账的过程,另一段是酒后双方吵架的声音,均不能证明诈骗的事实;3、石某某是本案关键的证人,其帮被害人先后两次制作了录音证据,并五次接受公安机关询问,但证言之间相互矛盾,可以证实石某某其实并不知道刘文武与常某某之间的账务,其后续证言显然是受到了干扰或诱导;4、陈某某是本案另一重要证人,但是其几次证言中常某某与刘文武的贷款目的前后矛盾。5、本案的其他证人证言,要么是被害人的近亲属,要么证明的事实是道听途说,属于传来证据。这些证据因其固有的缺陷,证明力极其有限。综上,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文武骗取被害人常某某21.3万元的证据明显不足,根据疑罪从无原则,法院应当宣告被告人刘文武无罪。经审理查明,2014年后半年,被告人刘文武与被害人常某某通过朋友石某某认识,逐渐关系熟络起来。2015年1月左右,刘文武与朋友三人合伙先后在延安市百米大道窑洞宾馆、延安市大砭沟博悦酒店开办了“良心婚庆传媒公司”,刘文武让常某某对两个婚庆公司店面进行了装修。在装修期间,常某某与刘文武闲聊时得知刘文武有个两姨哥哥在延吴高速公路上当官,便轻信刘文武能帮他承包到延延高速甘谷驿收费站的办公楼装修工程。于是,刘文武以帮常某某联系工程需要给相关领导送礼为由,先后七次从常某某处骗得现金20.3万元。其中,2015年1月28日、4月4日,常某某为借款人、刘文武为保人,三次从陈某某处借款共8万元,给了刘文武7万元(另1万元常某某用于给常二某还款)。同年1月22日,常某某从其妹妹常某处借款,并给刘文武的银行卡中现金存入5万元。同年1月25日,常某某给刘文武的银行卡中现金存入2.7万元。2014年农历年底,常某某从其二姑常二某处借款2.5万元(后归还了1万元),从其弟弟常某勇处借款1万元,从其二爸常来云处借款2万元,从其五爸郭某某处借款1万元,全部给了刘文武;期间,刘文武陆续给了常某某9000元钱。后常某某因不放心亲自到甘谷驿收费站看了一次,发现被骗,遂让刘文武退钱,刘文武一直借口推脱。2015年11月26日,常某某和刘文武在延安市卷烟厂的旺君福酒店客房内,就常某某因承包延延高速甘谷驿收费站办公楼装修工程给刘文武的钱数进行核对,并请石某某在场当见证人。刘文武给常某某写了一张21.3万元的欠条,落款时间为2015年1月1日。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当庭举证、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被告人刘文武的供述证明,七、八年前,他通过朋友石某某认识了常某某。2014年后半年开始,他和常某某关系熟了起来。2014年11月左右的一天,他因贷款到期没有钱还,跟常某某借了1万元,当时是常某某和妻子一起给他送来的。后来,他在延安市宝塔区百米大道装修“良心婚庆”传媒店时,他让常某某搞装修。有天晚上,他和常某某闲聊时,曾说起在延吴高速公路有个上班的两姨哥哥,常某某就问能不能让他两姨哥哥在延延高速上找点装修的活,他说他哥在延吴高速上,怕延延高速上弄不到装修活。装修完要买音响设备,他就跟常某某借了3万元,钱是常某某给他转到卡上的。过了一、二个月,他又叫常某某弄宝塔区大砭沟沟口的“博越酒店”内婚庆用的舞台和背景墙。装修过程中,他的贷款到期,又跟常某某借了5万元。装修工程结束后,常某某提出要办一个板材加工厂,他同意后,二人开始选办厂的地址、出去考察,后来将厂房地址选在了安塞区谭家营以前的旧红旗铁矿院子。办厂子过程中,常某某不办了,他们就没人再管建厂子的事情了。他和常某某在安塞公安局陈某某那贷了8万元,分三、四次贷的,贷款人是常某某,他是保人。第一次去陈某某那贷款时,常某某说之前给他借的8万元是跟常某某姑姑还是妹妹借的,现在要还钱了,前面贷的2万元就被常某某拿走了。后面贷的6万元被他拿走了,有一部分钱用在装修婚庆公司上,大部分钱用在办板材加工厂上了。其中有次在陈某某那贷完款后,常某某给了他2万元,让他到两姨哥哥那跑延延高速甘谷驿服务区装修工程,他当时就说不行,常某某说先放他车上,办厂子的时候再用,他就拿走了。还有在办厂子时要出去考察,常某某将自己的普桑车在延安以抵押贷款的方式贷了4万元,这些钱都用在外出考察和办厂子上了。另外还有常某某给他在装修婚庆公司时欠的工钱和料钱,五、六次算下来共有21.3万元。欠款条子是他们后来在延安旺君福酒店跟石某某一起算账的时候补写的,当时把时间写到了2015年1月1日,实际打条子时间是2015年天冷的时候。从陈某某那贷款的6万元用于板材加工厂租地和买钢材了,一开始在延安市宝塔区川口租地没租成,在安塞区沿河湾租地时请沿河湾大队队长吃饭(花了几百元,队长名字不知道),在招安龙石头租地时请龙石头村的队长和村民吃饭(花了2000多元,队长和村民名字都不知道)。后来把地租在谭家营红旗铁矿院内,给付了租金1万多元。在安塞区老佛爷附近买的钢材钱欠着了,还在延安高峁湾买了些钢材钱已付(具体是哪一家钢材店记不清了,付了1万元左右),再就是垒墙、刮墙、水电等花费(具体付了多少钱记不清,干活的人都是常某某叫的,有些工钱还欠着)。2、被害人常某某的陈述证明,2014年农历10月下旬,他通过朋友石某某认识了刘文武,后来经常来往。2015年1月,刘文武在延安市宝塔区百米大道窑洞宾馆旁开了一个“良心婚庆传媒公司”,让他去弄装修。之后刘文武给他说有个亲戚在延延高速上当官着了,能帮他承包到甘谷驿收费站办公楼装修工程,工程造价大约是300多万元。后刘文武以要给领导送礼为由,先后七次从他这里拿了22.2万元,中间他向刘文武要了9000元,现在应该是21.3万元。分别为:他从安塞公安局陈某某处贷款8万元,刘文武是保人,钱是分三次贷出来的,2万元的贷了二次,4万元的贷了一次;他从妹妹常某处借了9万元,他用了4万元,给刘文武银行卡中转了5万元;他将自己的2.7万元钱转到刘文武的银行卡上;他从二姑常二某处借了2.5万元给了刘文武,后从陈某某那贷的8万元中他拿了1万元还给了他二姑;他从弟弟常某勇处借了1万元给了刘文武;他从二爸常二某处借了2万元,从五爸郭某某处借了1万元,将3万元现金一起给了刘文武。他一直给刘文武打电话问工程的事,刘文武一直推脱说没有开始。他不放心到甘谷驿收费站看了一次,发现已经有人开始干那个工程了,而且工程也没有刘文武说的那么大,造价共有30多万。他让刘文武退钱,刘文武说那是甲方干的一点小活,又说钱给刘文武两姨了,现在退不回来。2015年农历2月左右,刘文武提出合伙建一个板材加工厂,二人经过前期去靖边和四川等地考察设备后,他认为效益应该会很好。建板材加工厂需要100多万元,刘文武说自己能弄到钱,他就和刘文武选地方建厂子,后来厂址选到了安塞区谭家营管委会张某某的红旗铁矿。有一天刘文武说从银行贷出了120万元,让他开始动工建厂,他就叫了些工人开始修建。修建过程中,他让刘文武给工人付工资,刘文武不给付,还说不行就不弄了。他说不弄就算了。后刘文武把工人也解散了,只留个看大门的。板材加工厂开始修建不久,刘文武说用丈人的房产证在甘泉县崂山信用社贷了60万元,现在差银行3万元,只要把钱还完,三四天就能把60万元打到刘文武的银行卡上,让他先把车抵押了,很快就赎出来。他同意了,和刘文武一起在延安市宝塔区碾庄一个借贷公司把他的JN5009号新款普桑车抵押了4万元,全部给了刘文武。在板材加工厂的合伙生意上,刘文武在考察时花了2000元;租地付了16000元,;给工人付过1800元工资;买了一张桌子、一张床、一些米面油,花了3000多元;外欠钢材门市27445元。他在考察时花了16000元,刘文武说贷款要给领导送礼,分六、七次拿了他的32560元,他叫的工人还欠工人工资和材料费47576元,这些钱都是他从亲戚处借的。2015年11月26日,他和刘文武在延安旺君福酒店开了个房间,把因为承揽延延高速甘谷驿收费站办公楼工程他每次给刘文武的钱数和时间都说了一遍,刘文武都承认了,还给他写了一张21.3万元的欠条,时间写到了2015年1月1日。他们二人算账时专门叫了石某某在场当见证人。3、证人石某某的证言证明,2015年2月左右,他和刘文武、常某某三人闲聊时,他听常某某说刘文武有个亲戚能弄来高速路上的工程了,工程造价2、300万元。刘文武当时也说和常某某一起弄高速上的装修活着了。2015年11月26日上午,常某某给他打电话说准备和刘文武清算账务了,让他当个见证人。他们在延安卷烟厂旺君福酒店开了个房间,常某某一笔笔给刘文武说跑工程拿了多少钱,刘文武也承认是跑工程拿钱送人了,21.3万元是常、刘两人算出来的。那天没有说板材加工厂的事情,也没有说装修婚庆公司的事,从头到尾说的都是跑工程的钱。最后刘文武给常某某写了一张21.3万元的欠条。侦查机关之前找他谈话时,他因为和常、刘都是好朋友,不想得罪人,所以没有说实话。证人石某某在侦查、审查起诉、第一次庭审中的八次书面证言内容有前后不一致之处的,均不予认定。因证人出庭作证的证明力大于书面证言,故对其出庭作证的证言予以认定。4、证人陈某某的证言、借条复印件三份证明,2015年1月28日上午,常某某到他家说要贷款,他说贷款要有保人了。过了30、40分钟,常某某带来了一个年轻小伙子,常某某说那人在安塞区城北区石峁则开了个“玖顺宾馆”,名字叫刘文武。他给了常、刘二人现金2万元,二人写了张欠条;后他在银行给二人取了2万元,二人又写了张欠条。2015年4月4日,常某某和刘文武又来到他家,说还需要贷款。他又给二人借了4万元,二人写了一张欠条,约定利息2分。欠条上的贷款人是常某某,保人是刘文武。证人陈某某在侦查阶段的四次书面证言中,对被告人刘文武和被害人常某某借款的目的陈述前后不一致,故对其相关证言的内容不予认定。5、证人张某某的证言、房屋租赁合同复印件一份证明,2015年6月份,常某某说和别人准备建一个板材加工厂,要租他的院子。7月份,常某某领着一个叫刘文武的男子到他的院子考察场地。7月16日,常某某和他签了一份房屋租赁合同,他给让了十几天的租赁费,所以合同的落款时间写到了8月1日。合同约定租赁费每年8万元,每两年支付一次(即自合同生效之日,乙方向甲方支付两年房租16万元,以后每两年的8月1日交后两年的房租,直至合同终止),合同期限10年。合同签完后,常某某和刘文武就开始装修他的院子。期间他多次向常某某和刘文武要租赁费。2015年10月刘文武给了他8000元。又过了一周左右,常某某给了他8000元。6、证人常某勇的证言证明,常某某是他哥。2014年冬天的一天,那天下着雪,他在延安市高第华苑大酒店上班,常某某给他打电话说正和刘文武开车从安塞往延安走,要去给人送礼,还差1万元,让他给取1万元钱。然后,他在高地华苑对面的工商银行取了1万元现金,在延安小东门路边等常某某。见到时,刘文武开着一辆红色广本小轿车,他哥在副驾驶坐着,常某某和刘文武都说是给领导送礼去,他把1万元给了常某某,常某某又给了刘文武,他们就开车走了。在那之前他就听常某某说过,刘文武有个两姨在高速公路上当领导,刘文武能给他弄到甘谷驿服务站的装修工程,工程造价有2、300万元,要给领导送礼了。证人常某勇提供的银行交易明细清单中没有一笔2014年冬天支出10000元的交易记录,无法与证人常某勇的证言及被害人常某某的陈述相互印证,故不予认定。7、证人徐某某(系延志吴分公司养护科科长)的证言证明,刘文武是他大姨家的孩子,和他是两姨关系。他和刘文武平时就是在亲戚的“事情”上偶尔见个面、打个招呼,没有经济往来,刘文武没有找他办过任何事情。8、证人杜某的证言证明,常某某是他外甥,他平时一直和常某某在一起搞装修。2014年农历十一月份,他和常某某给他丈人扣窑顶时,常某某给他说和一个朋友在高速公路上揽下一些装修的工程,要给人家送东西了,这段时间正在弄钱。2015年农历正月,他和常某某在延安市大砭沟沟口的博悦酒店装修一家“良心婚庆公司”时,常某某告诉他高速公路上的活就是刘文武给弄的。当时他还问刘文武高速公路上的活咋样,刘文武说工程现在还没有交工,等交工了活肯定是常某某的,大约要等到3、4月份才能开工。他听常某某说给了刘文武20多万元跑工程。后来常某某和刘文武合伙办板材加工厂在谭家营租的地方是他给介绍的,签合同的时候他也参加了。9、证人赵某某的证言证明,2015年2月15日(农历腊月27日),他和刘文武、梁馨在延安市百米大道窑洞宾馆开了个“良心婚庆传媒公司”。不久,他们三人又在延安市大砭沟沟口博悦酒店也装了一家“良心婚庆公司”。梁馨是个艺人,在延安小有名气,入的干股;他在这两个公司共投入了40万元左右;刘文武入了9万元左右;他们都赔了,没有挣钱。2015年5月左右,刘文武就退出了“良心婚庆公司”。在装修百米大道店的时候,刘文武给店里买过音响设备,买了一个月左右,一天推一天,总是说钱没有打过来。直到有一天说钱打过来了,才和他在西安花了大几千元购买了音响设备。他记得当时刘文武刷的银行卡。刘文武叫了个朋友常某某给他们装修百米大道店的门头,还给店内刮了腻子,大砭沟的那个店,刘文武也是叫常某某装修的,具体装修费多少钱他不清楚,钱都是刘文武和常某某结算的。10、证人王某某(系被害人常某某的妻子)的证言证明,2015年前半年的时候,常某某给她说刘文武联系了一个甘谷驿高速服务区的装修工程,让常某某投钱一起干。后来刘文武也来过她们家,和常某某一起商量这个事。她听常某某说,刘文武的两姨在那边高速上好像是个什么领导,能把这个工程给刘文武。2015年夏天,她和常某某在延安市宝塔区川口乡她娘家,常某某让她拿1万元钱给刘文武,说是高速公路上的装修项目要钱了,她就答应了。后来刘文武也来到川口她娘家,她当着常某某的面把1万元给了刘文武。常某某先后给了刘文武20多万现金,都没有打条子。11、证人郭某的证言证明,2014年农历腊月的时候,常某某到他家向他借了1万元。因为常某某是他侄子,所以没有打借条。当时常某某说是他和别人在高速公路上弄下点活,要给人家送礼了。12、证人常来云的证言证明,2014年农历11月份左右,常某某来到他家,说在甘谷驿高速公路上弄了点活,要跑关系给人家送钱了,向他借2万元钱,还说就倒上十几天。因为常某某是他侄子,他对常某某比较放心,所以没有打借条。13、证人常二某的证言证明,2014年年底,常某某给她打电话说和朋友在高速路上弄下活了,要用点钱,她就给借了2.5万元,钱是常某某到她家拿的。因为常某某是她侄子,所以没有打借条。14、证人常某的证言证明,常某某是她大哥。2014年农历12月份左右,常某某说要在高速公路甘谷驿收费站搞装修了,投标要给人家好处费,向她借5万元。当时是常某某给她说了一张银行卡的卡号,她把钱转到卡上的。2015年3月份,她给常某某借了2万元。同年11月份左右,她又给常某某借了2万元,前后总共给常某某借了9万元。15、证人丁某的证言证明,他和常某某经常一起干木活,关系还可以;他和刘文武都是安塞区建华镇人,也认识。2015年12月6日晚上21时许,他在安塞区电信宾馆一楼登记了一间客房,打电话叫了常某某一起喝酒。他和常某某喝了两三瓶啤酒时,石某某给常某某打了个电话。过了50分钟左右,石某某和刘文武也来了。四人刚喝了几杯酒,常某某就向刘文武要钱,说给了刘文武一些钱,让刘文武从他两姨那包工程了,刘文武说钱是拿了,但是没有给他两姨。然后两人就吵了起来,吵了一会就都走了。16、证人刘某某的证言、安塞县大佛寺钢材经销处销售清单一份证明,她在安塞区城北区大佛寺门口开一家钢材经销部。2015年10月18日,刘文武在她们门市上买了27540元的钢材。当时,说好把货送到安塞区谭家营那就给付钱,但是至今也没有付过一毛钱。17、录音资料的复制光盘两张、安塞县公安局调取证据、扣押物品清单各一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物证鉴定书一份证明,由被害人常某某提供,侦查机关依法调取的录音两段,经鉴定是被告人刘文武本人的声音。录音中刘文武承认钱没有给他两姨,是他自己拿了。18、归案经过四份证明,2015年12月7日11时许,延安市公安局安塞分局四名民警到安塞区城北区高架桥玖顺宾馆将被告人刘文武口头传唤至公安局的情况。19、中国农业银行银行卡存款业务回单二份、交易明细清单一份证明,2015年1月22日、1月25日,被害人常某某分别向被告人刘文武银行卡内现金存款5万元、2.7万元。20、辨认笔录及辨认照片证明,被害人常某某、证人石某某、证人张某某、证人常某勇分别对被告人刘文武进行了辨认,均辨认准确。21、安塞县公安局扣押、发还物品、文件清单三份证明,侦查机关依法扣押被告人刘文武的现金8万元,另被依法扣押的手机二部、现金598元、棕色卡包一个、驾驶证一本已返还刘文武家属。22、欠条一份证明,被告人刘文武书写的欠条一张,内容为“欠常某某人洋21.3万元,利息2分,时间2015年1月1日,备注:等刘文武账本找到再重新算一回,以上不明细”。23、户籍证明一份证实,被告人刘文武的出生日期及身份情况。以上证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且能相互印证,足以作为本案定案的依据。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文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私有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了诈骗罪。公诉机关根据被害人提供的欠条内容,指控被告人刘文武诈骗数额为21.3万元,但根据现有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银行存款凭证等证据,可查实的钱款数额应为20.3万元,故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基本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刘文武辩称他没有给常某某承诺过能帮助承包延延高速甘谷驿收费站办公大楼装修工程的事情,他与常某某之间是民间借贷纠纷;辩护人认为本案主要证据均不具有排他性,难以形成完整的证据链。从客观方面来看,根据证人石某某出庭作证的证言及证人丁某、杜某的证言,可以与被害人常某某的陈述相互印证,证明被告人刘文武曾给常某某虚构过其亲戚能承包到甘谷驿收费站办公大楼装修工程的事实;根据刘文武供述及证人徐某某证言,可证实刘文武隐瞒了真相,其并未给亲戚钱款联系工程事宜。从主观方面来看,刘文武本人对其从常某某处骗取的钱款用途部分供述不清、部分供述不属实:根据证人赵某某、刘某某证言可证实,刘文武购买钢材的费用至今未付,为婚庆公司购买音响设备只花费了几千元,均与刘文武的供述不符;公诉机关补充提供的被告人供述中,刘文武更是对钱款用途的辩解前后矛盾、虚构明显;且刘文武虽声称会偿还“借款”,但又称“欠外债100多万元”;故可以推定刘文武主观方面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综上,对被告人的辩解不予采信,对辩护人的无罪辩护意见不予采纳。侦查机关依法扣押被告人的人民币8万元应退赔被害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刘文武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又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8月8日起至2021年11月22日止),并处罚金20000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二、侦查机关依法扣押的人民币8万元退赔被害人,责令被告人将剩余违法所得12.3万元退赔被害人。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白永胜审 判 员  赵 帆人民陪审员  李海霞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郭延丽关于被告人刘文武诈骗一案所适用的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