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0283民初965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4-26

案件名称

马文杰与王海涛、文彩玲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文杰,王海涛,文彩玲,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度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83民初9651号原告:马文杰,男,1970年1月31日生,汉族,住平度市。被告:王海涛,男,1976年9月11日生,汉族,住平度市。被告:文彩玲,女,1974年3月12日生,汉族,住平度市。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度支公司,住所地平度市红旗东路12号。负责人:李玉江,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伟松,公司员工。原告马文杰与被告王海涛、文彩玲、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度支公司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10月21日诉来本院,本院根据原告提供的王海涛、文彩玲的住址,给被告王海涛、文彩玲无法送达。本院认为,因原告不能提供被告的具体住址,应当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马文杰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66元,退给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张奎堂审判员  纪修朋陪审员  孙立江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晓英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