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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682民初159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5-09

案件名称

谌诚与聂超、王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谌诚,聂超,王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临湘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682民初1596号原告:谌诚,男,1984年8月19日出生,住临湘市。被告:聂超,男,1984年7月26日出生,住临湘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聂鸿辉,男,系被告聂超之父。被告:王彬,女,1985年9月14日出生,住北京市昌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江维,临湘市天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谌诚与被告聂超、王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21日立案。2017年4月13日,原告谌诚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谌诚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计4400元,由原告谌诚负担。审 判 长  邓曙龙审 判 员  胥出凤人民陪审员  元从文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方 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