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3322执2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谭玉英与四川甘孜藏族自治州医药中药材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泸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定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谭英玉,四川甘孜藏族自治州医药中药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泸定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3322执22号申请执行人谭英玉,女,1970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溪县南溪镇。被执行人四川甘孜藏族自治州医药中药材有限公司,地址:泸定县新城区杵坝。法定代表人胥治国,系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谭英玉与四川甘孜藏族自治州医药中药材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所有的甘国用(2004)字第A0562号、甘国用(2004)字第A0563号、甘国用(99)字第A0018号、甘国用(99)字第A0019号土地。查询了被执行人的工商登记、银行存款、车辆登记等财产线索,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泸定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泸定民初字第34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长 桑 吉审判员 陈 东审判员 周道隆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邱 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