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622民初9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徐XX与张XX;任XX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法院
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XX,张XX,任XX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应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晋0622民初93号原告徐XX,男,应县人。被告张XX,男,应县人。被告任XX,女,系被告张XX妻子。原告徐XX诉被告张XX、任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徐XX,被告张XX、任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3年3月28日至2013年6月20日被告因需资金周转,分三次向原告借款本金85万元,当时约定月息3分,每月结息,被告为原告出具3支借条。借款分别结息至2014年3月28日,2014年4月8日,2014年4月20日。2014年6月28日给付原告10万元的利息。现原告急需用钱,找二被告催要,被告以种种理由推脱,至今未付。无奈,原告只好诉诸于法律,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85万元及两年半利息,并承担本案诉讼费。被告张XX辩称,1、原告起诉的借款属实,利息结算至2014年3月。2、2014年6月28日给付原告10万元本金。3、原告拿我440万元放贷到怀仁,我还给原告写了四套房,这些费用双方还没结算清。被告任XX辩称,同意被告张XX的意见。经审理查明,2013年3月28日、2013年5月8日、2013年6月20日二被告共向原告借款850000元,约定月利率30‰,利息分别结算至2014年3月28日、2014年4月8日、2014年4月20日。2014年6月28日被告给付100000元。后原告多次催要借款,被告推脱不给。本院确认的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当庭陈述笔录及借款凭证在案为凭,经开庭质证和本院审查,足以确认。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借款事实清楚,被告应按法律规定归还借款。本案原、被告争议的事实是2014年6月28日被告给付的100000元是本金还是利息。根据被告最后付息日2014年4月20日推定,被告2014年6月28日给付原告的100000元应视为支付本金。关于双方争议的其它财务,当事人可另行起诉,本案不作处理。原、被告约定的月利率30‰,超过年利率24%的限定,应按月利率20‰予以计息。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张XX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徐XX借款7500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4年4月20日按月利率20‰计算至判决给付之日止)。被告任XX负连带责任。逾期未给付,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300元(缓交10000元),由被告张XX、任XX连带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朔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勇军人民陪审员 李 敏人民陪审员 刘婷婷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李晓云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