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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282民初149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5-09

案件名称

1494卞庆春与张付荣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卞庆春,张付荣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282民初1494号原告:卞庆春,男,1960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高邮市。被告:张付荣,男,1953年2月22日生,汉族,住靖江市。原告卞庆春与被告张付荣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3日立案。2017年4月19日,原告卞庆春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726元,减半收取363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冯雅颂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徐 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