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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581执36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冯某某与冯某甲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冯某某,冯某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西省高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581执364号申请执行人冯某某,女,1993年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冯某甲,男,1989年6月23日生,汉族,农民。本院在执行冯某某与冯某甲离婚纠纷一案中,按照高平市人民法院(2016)晋0581民初1905号民事判决书,现已和解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高平市人民法院(2017)晋0581执364号案件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李涛涛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牛彦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