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323民初31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王立伟与李铁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通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立伟,李铁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吉0323民初310号原告:王立伟,男,1974年9月30日生,汉族,现住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被告:李铁军,男,1965年10月10日生,汉族,现住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原告王立伟诉被告李铁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由原告于2月17日告诉来院,本院受理后由审判员计奎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立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铁军经本院传票传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5年12月10日被告从原告处借款3500元,约定期限一年,逾期后未偿还,现诉请法院判令被告偿还借款,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无答辩。本院认为,庭审中,原告向本院提交了欠据原件,与原告陈述一致相佐证,本院予以认定,被告应按约定归还借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李铁军立即偿还原告王立伟借款3500元。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被告承担。如被告未按本判决书确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计 奎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岳晓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