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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509执862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8626徐小勤与吴江市灵渝织造厂、苏州汉斯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小勤,吴江市灵渝织造厂,苏州汉斯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苏州莱宁纺织品有限公司,苏州丝蓓绣纺织有限公司,朱小明,俞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509执8626号申请执行人徐小勤,女,1978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苏州市吴江区。被执行人吴江市灵渝织造厂,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汾湖镇黎里东亭街镇东桥东侧。投资人俞兰,该厂厂长。被执行人苏州汉斯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松陵镇友谊工业区。法定代表人柳为忠,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苏州莱宁纺织品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临沪经济区黎里工业园。法定代表人尤建根,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苏州丝蓓绣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汾湖镇苏同黎公路西侧(月西路229号)。法定代表人何燚,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朱小明,男,1975年6月29日出生,汉族,住苏州市吴江区。被执行人俞兰,女,1974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苏州市吴江区。原告徐小勤与被告吴江市灵渝织造厂、苏州汉斯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苏州莱宁纺织品有限公司、苏州丝蓓绣纺织有限公司、朱小明、俞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6)苏0509民初119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调判决明确:一、被告吴江市灵渝织造厂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徐小勤支付贷款本金5000000元及利息410650.21元(利息暂计至2015年9月30日;此后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照借款合同约定计付利息、罚息、复利,不得超过年利率24%);二、被告吴江市灵渝织造厂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赔偿原告徐小勤律师费损失30000元;三、被告苏州汉斯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苏州莱宁纺织品有限公司、苏州丝蓓绣纺织公司、朱小明、俞兰对上述两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被告承担保证责任后,可向被告吴江市灵渝织造厂进行追偿。如果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法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4942元,由被告吴江市灵渝织造厂负担,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给付原告,被告苏州汉斯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苏州莱宁纺织品有限公司、苏州丝蓓绣纺织公司、朱小明、俞兰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被告承担保证责任后,可向被告吴江市灵渝织造厂进行追偿。原告已预交的诉讼费用,本院不再退还。至期,因各被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6166770元,执行费58234元。本院立案受理后,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及财产申报表,要求被执行人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并如实申报财产状况,被执行人在规定时间内未向法院申报财产状况。同日,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权利义务告知书,并要求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供其所了解的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或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案件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3月21日依法裁定受理申请人周科对被执行人苏州丝蓓绣纺织有限公司、吴江市灵渝织造厂的破产清算申请,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本院将依法终结对被执行人苏州丝蓓绣纺织有限公司、吴江市灵渝织造厂的执行。本院已将上述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应依法向本院及破产管理人(苏州华明联合会计师事务所,联系人:蒋敢:180××××7114、方德培:186××××8792)申报相关债权;另,本院依职权查询各被执行人在吴江范围内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等财产登记信息,由本院其它案件统一处置被执行人苏州汉斯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的资产,经债权人会议确认分配方案,本案申请执行人分配得款129037元(含诉讼费24942元);由本院其它案件统一查封被执行朱小明、俞兰及案外人共有的座落于平望镇平东街住宅3-4幢201室的房产(查封期限将于2019年4月7日届满),该房产登记面积为59.05²,目前系被执行人名下唯一住房,不宜处置;各被执行人名下车辆数台已被多案轮候查封,但车辆下落不明,无法处置。若需对以上财产进行续封,申请执行人应于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未申请的,不利后果由申请执行人自行承担。综上,本案执行到位金额为129037元,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人全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告知申请执行人相关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得知执行情况后表示无法提供其他执行线索,并同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待日后发现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后再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将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生效法律文书、执行笔录、房产车辆银行存款查询回执、(2014)吴江执字第2204-2号执行裁定书、(2017)苏0509破4号、(2017)苏0509破2号民事裁定书等证据予以佐证。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依法受到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本院已依法裁定受理了申请人被执行人苏州丝蓓绣纺织有限公司、吴江市灵渝织造厂的破产清算申请,且其它各被执行人均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已符合程序终结执行的条件,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2016)苏0509民初1199号民事判决书主文未履行部分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案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 健审判员 李荣胜审判员 王进前二0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 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