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482民初3139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4-21
案件名称
郭占普与李志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汝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占普,李志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482民初3139号原告:郭占普,男,1980年1月4日生,汉族,住汝州市。被告:李志坚,男,1981年1月23日生,汉族,住汝州市。原告郭占普与被告李志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6日立案。原告郭占普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郭占普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占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计900元,由原告郭占普负担。审判员 牛莉娜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慧萍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