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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482民初3139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4-21

案件名称

郭占普与李志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汝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占普,李志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482民初3139号原告:郭占普,男,1980年1月4日生,汉族,住汝州市。被告:李志坚,男,1981年1月23日生,汉族,住汝州市。原告郭占普与被告李志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6日立案。原告郭占普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郭占普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占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计900元,由原告郭占普负担。审判员  牛莉娜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慧萍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