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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124执740号之八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庐江县支行、朱灿勇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庐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庐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庐江县支行,朱灿勇,卢梅生,吴万松,刘和平,朱绍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124执740号之八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庐江县支行,住所地安徽省庐江县军二路3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4853660019Q。负责人:王静静,该行行长。被执行人朱灿勇,男,1963年11月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庐江县。被执行人卢梅生,女,1967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址同上。被执行人吴万松,男,1972年9月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庐江县。被执行人刘和平,男,1955年1月1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庐江县。被执行人朱绍锁,男,1963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庐江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庐江县人民法院(2017)皖0124民初24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4月14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吴万松在银行的存款60000元。本裁定立即生效。审判员  靳真卫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陈 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