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1121执3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蔡友安、胡清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团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团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蔡友安,胡清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团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1121执37号申请执行人蔡友安。被执行人胡清峰。本院在执行申请人陈雪梅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胡清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按履行了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鄂1121执37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秋元审判员 董华东审判员 易 军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舒春山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