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002民初206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原告高某某与姜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某某,姜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002民初2063号之一申请人:高某某。被申请人:姜某某。高某某与姜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高某某于2017年4月1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诉讼保全措施。担保人山东仁合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按申请人申请保全金额30万元,查封被申请人鲁K000**号车辆。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佃晓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黄锦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