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52执27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李红强与周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潼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潼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红强,周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52执27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李红强,男,汉族,1974年12月24日出生,住重庆市潼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夏雪春,重庆市潼南区江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周常,男,汉族,1948年6月3日出生,住重庆市潼南区。申请执行人李红强与被执行人周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渝0152民初944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周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上述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周常至今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周常在XX银行账号为XX的存款25275元。本裁定送达立即执行。执行员 陈文杰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傅政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