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305执224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5-18
案件名称
徐某与刘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某,刘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
全文
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305执2248号申请执行人徐某,女,1985年6月6日生,汉族,住徐州市贾汪区。被执行人刘某,男,1977年11月20日生,汉族,住徐州市贾汪区。本院在执行徐某诉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经依法采取如下积极措施:(一)查询被执行人银行存款信息,无大额财产;(二)查询房产信息,无信息;(三)查询车辆信息,无信息。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郑仰会审判员 王亚东审判员 刘士忠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马 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