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2071行审43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中山市交通运输局、中山市万科城房地产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中山市交通运输局,中山市万科城房地产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粤2071行审433号申请执行人:中山市交通运输局,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悦来南路11号,组织机构代码00733284-1。法定代表人:余锡盆,局长。委托代理人:胡楚界、马富妍,中山市交通运输局综合行政执法局工作人员。被执行人:中山市万科城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东凤镇兴华西路金时大厦2A,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560811960R。法定代表人:胡昊。申请执行人中山市交通运输局(以下简称市交通运输局)于2017年3月2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粤中交罚[2016]00319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经审查查明:市交通运输局于2016年5月18日作出粤中交罚[2016]00319号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中山市万科城房地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科城房地产公司)未经交通主管部门许可,擅自在公路两侧控制区范围内设置广告标牌设施。市交通运输局依据《广东省公路条例》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决定对万科城房地产公司罚款5000元。市交通运输局于2016年7月8日向万科城房地产公司送达了粤中交罚[2016]0031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万科城房地产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也未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确定的义务。经催告,万科城房地产公司逾期仍未履行。现市交通运输局申请强制执行的内容为责令万科城房地产公司缴纳罚款5000元。本院认为:市交通运输局作出粤中交罚[2016]00319号行政处罚决定符合法律规定且已发生法律效力。市交通运输局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该行政处罚决定应予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山市交通运输局粤中交罚[2016]00319号行政处罚决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刘彩虹人民陪审员 郭泳欣人民陪审员 陈明玉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徐淑榆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